为了加强校外人员在校园内工作、经营、暂住等的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衡水市外来、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不是我校正式职工,需要在校园内工作、经营、暂住三天以上的年满十六周岁及以上人员,必须由所属聘用的单位、部门统一到安全工作处进行登记备案。
纳入校外务工人员管理的范围:
1.校内各物业公司所雇佣的人员;
2.建筑、园林、水电暖设施维修维护等施工人员;
3.校内从事餐饮、售卖等商业人员;
4.其它临时性聘用的人员。
二、校外人员在校工作、经营、暂住的管理,依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各聘用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抓好对外来人员的审核、教育、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
三、校外人员情况信息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各聘用人员单位以及部门所属商家将新聘用人员情况信息报到安全工作处进行登记或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学期中办理的,所属部门必须三天内到安全工作处办理相关手续。外来务工人员若在校内居住,由所属部门对其居住场所的安全条件负责,重点对用火、用气、用电进行安全管理。
四、到安全工作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需提供:
衡水学院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的纸质版(加盖所属部门公章)和电子版(登记表见附表),务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填报单位审核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在校内居住的人员应有聘用人员部门出具的证明信。无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不予办理,也不准在校内工作、经营和暂住。
五、每学期安全工作处配合公安机关对聘用校外人员进行审查,发现未登记在册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据《衡水市外来、暂住人口管理有关规定》对所属部门予以处罚或通报。
六、本办法由学校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衡水学院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